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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
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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