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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
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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