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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
    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
要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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