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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7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
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
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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