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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5 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
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
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
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
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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