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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1 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
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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