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 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