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69061人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
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
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
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