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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14 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
    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
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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