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6876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 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 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