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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
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
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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