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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
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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