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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
    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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