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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
方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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