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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9 條
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
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
    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前項第一款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
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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