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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37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
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
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
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
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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