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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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