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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16 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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