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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31 條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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