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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23 條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
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
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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