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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22 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
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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