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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 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 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 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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