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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
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
區域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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