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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9 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
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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