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3488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7 條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 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 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