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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35 條
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
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前項經停止供電、供水者,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
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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