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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32 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 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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