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8039人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24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
可或登記。
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