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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
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
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管制需要,工廠應就管制物質之生產銷售情形於
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調查
,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應申報管制物質之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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