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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6 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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