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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
第 8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
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
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
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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