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61591人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7 條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
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
,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不得拒絕。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
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
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