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717452人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2 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
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
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