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30136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38 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 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 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