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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4 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 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 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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