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8676人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4 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
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
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