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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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