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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7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
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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