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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56 條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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