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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8 條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
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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