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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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