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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6 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
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
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辦事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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