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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
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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