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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8 條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
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
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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