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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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