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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95 條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各款所為之處分, 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其未為各該款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 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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