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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64 條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
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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