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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0 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 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 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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