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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98 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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