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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95 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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