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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93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 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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