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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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