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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1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 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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